摘要
[裁判要旨]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涉及的区际平行诉讼的管辖权问题,往往导致一国之内不同法域的积极冲突。就我国台湾地区而言,除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裁定被人民法院承认等阻却事由外,两岸之间就同一争议的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行使并无限制性规定,因此不影响人民法院就同一争议行使管辖权。涉外民商事诉讼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时是否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应从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着重审查受理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否存在重大困难。如不存在重大困难,则应谨慎适用该原则。
作者
王晓
陈琨
Wang Xiao;Chen Kun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26期76-7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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