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金融与实体经济的深入融合发展,公司融资模式呈现更丰富的非典型样态。在我国成文法股债二分的语境下,公司融资合同的股债认定问题不乏争议,裁判规则也不统一。法院在认定融资合同性质时应当以合同约定内容为基础,结合交易背景、目的、模式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合同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在某些情况下不必拘泥于股债区分,可直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严格按照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6期43-53,共11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