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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抑或名股实债:公司融资合同的性质认定——以农发公司诉通联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 被引量:5

Equity Financing or Real Debt in the Name of Shares: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Nature of Shares in Company’s Financing Contract——Taking the Case of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v.Tonglian Company for Equity Transfer Dispute As an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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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金融与实体经济的深入融合发展,公司融资模式呈现更丰富的非典型样态。在我国成文法股债二分的语境下,公司融资合同的股债认定问题不乏争议,裁判规则也不统一。法院在认定融资合同性质时应当以合同约定内容为基础,结合交易背景、目的、模式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合同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在某些情况下不必拘泥于股债区分,可直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严格按照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
作者 陈明 Chen Ming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6期43-53,共11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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