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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或前员工擅自披露商业秘密应如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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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根据最近有关商业秘密侵犯案件的统计,有相当部分的案件都属于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应如何看待此类案件?答:员工、前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或者用人单位保密要求,将其掌握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为了提升自己生产经营优势而擅自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以及为了自身生产经营及竞争目的,以盗窃、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此情形下的员工、前员工也属于“经营者”,构成修改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要尚在行政处罚追究期限内,就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行政处罚。
作者 黄璞琳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0年第18期15-16,共2页 MARKET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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