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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可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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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周某原是某县农业局职工,2018年12月辞去工作,下海创业。2019年1月4日,周某与同县庙前村200多户农户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以每667平方米300元的价格流转67公顷水田种植水稻,合同期为10年,流转费30万元一次性付清;合同约定周某可用土地经营权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周某后将该流转合同带到村委会备案。因流动资金不足,周某向当地农商银行贷款20万元,以流转的土地经营权作为担保。
作者 聂建刚
出处 《湖南农业》 2020年第10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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