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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是否可以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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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湖南省居民陈某,为A县B村农村户口,具有B村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A县某公办学校的正式在编老师。在本村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时,陈某没有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陈某由此向县、市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请求,询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究竟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户籍性质、村民民主决策为主,还是以工作单位性质作为依据,并质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有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政府部门认定其成员身份。
作者 刘胜轩
出处 《湖南农业》 2020年第10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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