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犯罪主体肯定说存在诸多的理论缺陷,直接动摇了传统刑法“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责任体系。学界探讨人工智能主体归责问题存在规范上的错位。文章认为,刑法应该坚持人工智能的刑事客体地位,在体系上构建以人为中心的危害风险防控体系,应根据风险产生的不同阶段进行责任风险分配和增设新罪名等系统化解人工智能风险、更应构建防人的刑事治理模式,既有效应对人工智能的危害风险,又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体系性,也符合国民的认知可能性。
出处
《新疆社会科学》
CSSCI
2020年第3期84-90,共7页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第四范式下数据新闻业务流程集成框架结构研究”(15BXW01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