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矿业权转让指原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直接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经营、改制重组。探矿权转让则特指探矿权人将探矿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目前,我国有直接出售或作价出资等两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行为,矿业权人需要通过发证机关办理转让变更手续。部分企业通过股权转让等手段规避办理矿业权证的转让变更手续,使转让监测监管工作出现了"真空地带"。新矿法征求意见稿中已明确提出:"矿业权人以股权转让等形式变更矿业权实际控制人的,视为矿业权转让,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矿业权转让时,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做好矿业权转让监测监管研究,可以深入了解矿业权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面临的问题,为决策机关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出处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0年第18期198-201,共4页
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
基金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审批登记监测监管及管理技术支撑资助(12110200000018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