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应然和实然两个角度提出了选择性执法的客观存在,并阐述了选择性执法的两种不同解释。从自由裁量权、执法资源有限、法律滞后性等方面解释了选择性执法存在的客观性。诚然选择性执法具有客观性,但选择性执法会对法律的普遍性、平等性、法治秩序造成破坏,会阻碍法治信仰的养成,形成法律无用论等不良影响。为破解选择性执法困局,本文提出制定完善而符合社会实际的法律,清晰法律规范,尽量明确自由裁量权,加强执法中对选择的正当程序要求,强化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推动选择性执法向最优执法模式的转化等消解策略。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0期94-97,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