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工智能产业也逐渐进入高速发展的阶段,但是现行的法律规制却不能够满足人工智能发展的速度,使得人工智能在实际应用中缺乏有效规范。人工智能是具有智慧工具属性并且可以做出独立意思表示的特殊主体,但其法律人格是有限的,因此应当适用特殊的法律规制,在这一点可以借鉴国外立法实践,同时应当通过投保责任险来促进人工智能的长远发展。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0期98-100,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