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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止息”是否及于主债务人——以李翠英与杨岩锡民间借贷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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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回顾2014年7月2旧,李翠英与杨岩锡、西部商贸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三方约定:杨岩锡向李翠英借款1000万元;2014年明20日借款到期时,杨岩锡应全额还本并按借款金额的4%支付月利息;西部商贸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对借款本息及违约金作担保,如杨岩锡违约,该公司代为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其后,杨岩锡、西部商贸公司共同落款的借条载明:李翠英已按协议把借款汇入西部商贸公司的指定账户。
出处 《中国审判》 2020年第17期90-93,共4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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