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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小额工程招标的做法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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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所称小额工程包括两类工程,一是指招投标领域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二是指政府采购领域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所谓禁止小额工程招标是指有的地区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没有立法支撑的情况下,禁止采购人对小额工程招标采购,而只能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笔者以为此种做法值得商榷。
作者 何美慧
出处 《中国招标》 2020年第10期74-75,共2页 China T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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