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5月15日,A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收到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并于当日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2019年6月3日,A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机关又收悉上级农林行政执法支队《查案通知》(XX农执法查【201X】X号)称:A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该市城北某兽药经营部抽样的阿莫西林可溶粉(杆菌痢康),其含量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劣兽药,并提供了该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经立案调查,认定行政相对人违法经营劣兽药,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经营劣兽药,没收经营劣兽药的和违法所得194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388元整。
出处
《兽医导刊》
2020年第20期29-29,共1页
Veterinary Orien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