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立绿色化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是生态文明时代法治建设的目标。利益乃权利产生之根源,法律运行的根本目的在于对利益进行保障。作为一种新型利益形态,法学界对环境利益应当如何保护存在不同认识。环境利益分为公益性环境利益和私益性环境利益,应当启动双轨保护机制对不同性质的环境利益进行类型化保护。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28-31,共4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河南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重点课题“生态文明背景下环境法学教育的传承与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20JKGHZD003)
河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我国环境人格权理论与制度研究——以环境利益为基点”(项目编号:2021-ZZJH-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