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平等保护产权的精神,《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调整、提升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以便与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刑罚配置保持一致或均衡,强化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刑法保护。但是,这"三对六种"腐败犯罪分立的依据是行为主体的不同身份,与公有制经济的刑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刑法保护这两个问题并不搭界;其刑罚配置的轻重差异不但不涉及违反平等保护产权精神的问题,反而彰显了对公务腐败犯罪和非公务腐败犯罪区别对待的立场。基于此,在未来的刑法修正中,应当继续维持这"三对六种"腐败犯罪分立且刑罚配置轻重有别的现状。平等保护产权精神的贯彻在未来的刑法修正中并非没有用武之地。1997年《刑法》第165条至第169条规定的六种犯罪存在着严重的违反产权平等保护精神的问题。在未来的刑法修正中,应当取消这六种犯罪的主体所依附的单位须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限定。
出处
《法治研究》
CSSCI
2020年第5期74-81,共8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项目编号:16ZDA06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