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101号指导性案例明确了对“政府信息不存在”类案件中政府信息检索义务的司法审查,将政府信息是否存在从本体论问题转化为认识论问题。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的信息检索结果主要有三种情形: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基于对相关司法实践的考察,政府信息检索义务的司法审查应遵循以下标准:首先,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检索不因其作为内部工作流程而免于审查。其次,政府信息检索既是程序义务,也是实体义务。再次,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检索义务因案情不同而有轻重差异。最后,法院应结合行政机关给出理由等事项对其信息检索义务进行综合性审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32-44,共13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景下的案例指导研究”(19VHJ00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