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权代持是公司法人存续期间的常见法律现象,名义出资人(即显名股东)在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可能会涉及名义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优先购买权人(即公司其他股东)、股权受让人等四方主体的权利行使及利益影响,牵涉有限公司人合性维系、善意取得制度适用、实际出资人物权保护等多项法律价值间的冲突,需要运用体系化法律思维合理进行权利配置,在保障公司治理秩序的前提下维护股权交易秩序,并兼顾实际出资人利益。而实现交易各方内部均衡的关键则在于:准确理解优先购买权之形成权属性,正确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运用现行法律规则处理有关纠纷。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65-74,共10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