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有效规范地方政府举债,切实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隗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4]43号),各地方政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实施预算法,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依庳稿剩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性债务;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制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要根据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偿还,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这对平台公司的转型升级提出了新的要求。
出处
《时代经贸》
2020年第28期74-75,共2页
TIMES OF ECONOMY &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