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注焦点】我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即海关对买方支付的此类购货佣金不征收关税。在平行进口车业务过程中,国内购车方以"贸易费"为名支付给外商的款项,可以是购货佣金,但也可以是货款。国内购车方在向海关申报时隐瞒对外支付的"贸易费"是否构成低报价格走私犯罪,应当结合双方的交易过程、方式,以中间人或代理人在交易中承担的功能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综合判断,若为货款,则应当依法申报并缴纳关税。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年第4期196-200,共5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