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12月,村民沈某与某农产品公司签订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以其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该公司,但未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后沈某与该公司发生矛盾,于2020年2月又将自己的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徐某,双方签订了土地经营权出租协议,徐某向沈某全额支付了租赁费用,沈某配合徐某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登记。农产品公司对沈某再次流转土地并不知情,徐某对沈某之前的土地经营权入股行为同样不知情。当徐某对该地块进行耕种时,与农产品公司发生争议,双方都认为自己对该地块享有土地经营权。那么,该地块的经营权究竟归谁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