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治理效能,影响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地理标志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了"地理标志"享有"专有权利",这种"专有权利"是指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后依据《商标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在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采用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模式,在现有《商标法》体系内完善地理标志相关立法,为地理标志保护的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更好地发挥地理标志在精准扶贫和经济发展中的突出优势。
出处
《经济管理文摘》
2020年第20期181-182,共2页
Economy and Management Digest
基金
2020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科研基础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2020KY49002)“《商标法》视角下六堡茶地理标志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