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推进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进程中,乡村治理模式朝向多元民主合作型的多元共治模式演进,乡村社会呈现多中心治理局面。基于当前乡村社会治理格局,从各治理主体的结构与功能出发,将乡村治理主体结构划分为组织协调主体、主导责任主体、自治参与主体和社会协同主体四个类别。在乡村振兴进程中,要正确认识和发挥多元化主体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出处
《合肥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第4期38-41,共4页
Journal of Hefei Normal University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桂滇边境深度贫困地区短期脱贫与长期振兴的治理共同体构建研究”(18BMZ141)
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治理现代化”(YCLT2019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