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确立的合同质量要求约定不明时,技术要求最低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优先适用、鼓励采用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变为强制适用在一定程度上有违标准化法律制度的理念。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使得企业适用的标准可供查询,既可作为生产、质量要求判断依据,又可使公众通过查询对产品质量有一定心理预期。在购买者未对企业声明公开的标准表示异议时,声明的标准可以作为合同质量要求判断依据。
出处
《福建茶叶》
2020年第10期67-6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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