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控类技术侦查的高技术性与强侵权性相伴相生,在不同程度上干预和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言论自由权以及住宅权。由于立法粗疏,监控类技术侦查的权力强度与适用的程序繁简程度不成比例,程序规制力度不足,致使实践中出现适用条件模糊、“根据侦查犯罪需要”含义不明、审批程序不中立、非法监控类技术侦查证据排除难和缺乏专门的监督与救济制度等方面的法律适用难题。为此,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35-43,共9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