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双层股权结构是科技创新型公司常用的资本模式。双层股权结构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利于发挥内部股东的个人价值,也带来了更严重的代理问题。代理问题使得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上市后的治理绩效趋于恶化,而投资者又无法通过投票机制来改善公司治理。为应对双层股权结构代理问题的挑战,一方面,我国应该加强对双层股权结构公司的外部法律监管,尽早建立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另一方面,应该完善双层股权结构公司的内部契约自治,可以通过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的治理指引来引导双层股权结构公司在其章程中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投资者对内部股东的有效监督。
出处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0期52-62,共11页
South China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