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第10号公告")明确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分别暂缓缴纳当期税款,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出处
《中国税务》
2020年第9期53-54,共2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