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4月,市政府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将原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乡,实行综合执法。在推行街道综合执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执法权下沉缺乏法规层面的立法保障。《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仅原则性规定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活动,未明确综合执法的权限、程序和职权范围等内容。部分行政执法职权下沉街乡开展综合执法的规定仅为市政府文件,下放依据法律效力层级较低。
出处
《北京观察》
2020年第10期32-32,共1页
Beijing Observ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