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持人:甲公司承揽建筑工程后,将其中部分业务转包给自然人乙。乙雇佣丙等多名劳动者从事劳动。因为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能否依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认定丙等与甲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20年第9期56-56,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