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建筑工程违法分包下劳动关系认定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主持人:甲公司承揽建筑工程后,将其中部分业务转包给自然人乙。乙雇佣丙等多名劳动者从事劳动。因为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能否依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认定丙等与甲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20年第9期56-56,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