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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成立绑架罪必须存在三方构造传统观点的反思与检讨 被引量:3

The Reflection and Review of the Traditional Viewpoint of the Three-Party Construction for Kidnapping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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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绑架是通过暴力等强力手段将被害人人身自由与安全置于非正常状态,使被害人成为刀俎上的鱼肉、掌控于绑匪手心的筹码。传统及主流观点一直坚守绑架罪要求存在绑匪、人质、第三人三方构造的主张,但从法律、法理及实践层面检视,传统观点存在无法自圆其说的痼疾。从合法性及实质合理性的立场出发,对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对被害人在特定时间、空间范围内形成一定程度稳定性的实力支配,进而以此为筹码,直接向被害人勒索财物的,亦可构成绑架罪,不限于必须是向第三人勒索赎金。新主张不会造成罪名区分的混乱,立足于绑架罪与抢劫罪的本质特征及行为模式方面的差异,对二罪进行区分,仍然具有可行性。
作者 赵俊甫 Zhao Junfu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8期33-42,共10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4

  • 1[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各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8页.
  • 2西田典之著.《日本刑法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 3大塚仁著.《刑法概说(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4参见大谷实著:《刑法各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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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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