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职工黎某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摔倒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22曰死亡。当地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查明事故原因。当地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交通事故责任作了进一步的调查核实。根据黎某同事“亲耳听到交警说,未发现其他车辆和死者黎某有碰撞的痕迹”的陈述,认定黎某系因个人原因摔倒受伤死亡,其个人应负主要责任。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为由,不予认定为工伤。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0年第10期47-50,共4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