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保密协议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但在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对于上述两个概念混淆不清,往往导致错误使用,致使签订的协议无法达到应有的作用的和目的,使用人单位处于极度被动状态。就此,笔者通过案例方式,就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中的具体问题做一分析说明,并进行对比,以使HR管理者理解并有效运用于实践操作中。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0年第10期58-61,共4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