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应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行为方面,我国的法律规定存在着粗陋、可操性不强的问题,以收容教养最为典型。为了完善法律,需要消除误区,正确认识收容教养,其是在特定情形下不得已用于教育矫治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偏常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国家监护措施。收容教养的功能具有现实性、不可替代性,是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处遇措施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是避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负面后果的科学选择。收容教养的未来走向是保留并予以科学改革,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系统规定其决定程序、适用情形、执行场所等内容。
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0年第5期38-46,24,共10页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
基金
201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青年项目“未成年人司法规律视野下罪错行为分级处遇体系研究”(19CFX031)的阶段性成果
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重点项目“‘未成年人司法法’立法建议稿”(18AFX01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