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重点在于家庭、学校和社区,而社会在实现未成年人与社会危险因素相隔离的领域尚未探索和建立较为完善的制度。2003年德国出台《青少年保护法》和《青少年媒体保护州际协议》,对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危险因素进行定义,通过限制公共场所的销售行为、限制未成年进入存在危险因素的公共场所和采取技术手段将未成年人与犯罪社会危险因素相隔离等举措,形成了德国未成年人与犯罪社会危险因素相隔离的全方位立法体制。本文通过考察德国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危险因素制度,为我国加强犯罪社会危险因素控制,实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提供借鉴和启示。
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0年第5期89-96,共8页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