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59.《土地管理法》对开发未利用地有什么要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未利用地的开发规定了鼓励措施和开发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是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二是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出处
《资源导刊》
2020年第19期50-5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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