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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被引量:1

Case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y Decision:Shanghai Zhongran Ship Fuel Co.Ltd.v.Shanghai Municipal Bureau of Quali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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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制定、发布、公布、施行,具备作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据的行政法律效力。是否报送备案并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生效要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备而未报备的,该问题应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督促检查的法定途径予以解决。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0年第10期42-44,45-48,共7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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