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以下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业务模式中存在与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相冲突的因素'与传统财产保险业务相比,融资性信保业务经营需应对的不确定性因素更多,业务风险更高。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需对险种功能、业务风险特点有足够清晰的认识,重视产品条款费率的设计及使用管理,规范特别约定条款的运用,控制业务风险°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中的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所保障的价值内涵进行区分定位,赋予融资性信保业务各方当事人在信用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信保)合同中独立的法律地位,有利于防止投保人滥用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融资增信功能,促进相关纠纷处理结果符合公平正义的法理价值"保险立法应关注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特殊性,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规则,体现法律对社会经济实践的指导作用。
出处
《保险理论与实践》
2020年第8期100-107,共8页
Insurance Theory &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