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广告法第十条规定广告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广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民事责任,但对于什么样的广告行为构成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没有界定,学理上和实践中对于第六十九条是否构成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有不同的认识,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值得探讨。本文认为,结合立法背景和当前实践,应当将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归结为6类具体行为。在解释上,应当认为第六十九条是广告法关于广告侵权的特别规定,构成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在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上,要考虑此类侵权行为具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性,合理地确定受侵害权利内容、受害人范围、损害以及因果关系。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28期93-98,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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