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股东知情权体系中,公司会计账簿一方面为股东知情的核心对象,另一方面也包含公司的重要敏感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故为股东知情与公司保密之间对立利益的冲突要地。平衡利益最重要的制度设计是赋权公司以提出查阅请求的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相抗辩,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表述为“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但这一规定抽象且原则,导致各级法院的裁判立场与适用标准陷入不统一与模糊之困境。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28期99-105,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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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校级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营商环境法治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