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期,雨花台区检察院向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订前)、《南京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并且市、区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为上述项目发放有关证照”,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面馆核发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时未按上述规定对其经营场所选址进行必要的审核,在履行职责中存在审核不到位的情形。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0年第20期30-31,共2页
MARKET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