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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商标名称和指定商品的一致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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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当前审查结论上看,在食品类商标限制商品方面的审查上,存在“主体方向无争议,细化商品限制有分歧”的现象。以“XX白茶”为例,该商标在非茶类商品上以“误认”为由被驳回毫无争议,但在第3002类“茶、茶饮料”的具体商品的限制上有分歧:一种认为应核准全部商品;另一种认为仅应核准“白茶”;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核准“白茶、茶”,驳回了“茶饮料”。
作者 史甄真 林丹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0年第20期39-39,共1页 MARKET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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