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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商标名称和指定商品的一致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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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当前审查结论上看,在食品类商标限制商品方面的审查上,存在“主体方向无争议,细化商品限制有分歧”的现象。以“XX白茶”为例,该商标在非茶类商品上以“误认”为由被驳回毫无争议,但在第3002类“茶、茶饮料”的具体商品的限制上有分歧:一种认为应核准全部商品;另一种认为仅应核准“白茶”;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核准“白茶、茶”,驳回了“茶饮料”。
作者
史甄真
林丹
机构地区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0年第20期39-39,共1页
MARKET REGULATION
关键词
茶饮料
茶类
商标名称
食品类
白茶
审查结论
主体方向
驳回
分类号
TS2 [轻工技术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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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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