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解决基层执法疑惑,进一步规范价格执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于2020年6月制发《关于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程序有关问题的解答》,针对执法实践中两种“告知方式”进行了阐述。上海市采取“第一种告知方式”,结合现阶段基层执法过程中常见的业务咨询,根据《价格法》第41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6条,现就相关实务性操作介绍如下:限期退还的时间要求现行有效的价格法律法规文件中,对责令退还期限没有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当前,执法实践要求坚持“合理把握”原则,一般为7日(含周末和节假日),可视情缩短或放宽。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0年第20期62-63,共2页
MARKET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