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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抵押权”及公证对其的助力——《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评析 被引量:2

"Priority of Mortgage" and Assistance Brought about by Notary——Comments and Analysis on Article 416 of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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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过,是我国法制建设道路上的里程碑,标志着全面依法治国进入全新阶段。《民法典》在金融行业和企业融资方面写入了一个具有重大革新性的条款,第416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仔细研究后便不难发现,此条赋予了交易中的价款债权人"优先抵押权"。
作者 李超宇
出处 《中国公证》 2020年第10期41-44,共4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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