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一项权能,其自身仍可再细分为多项权能,如开展调查核实的各种手段、方式以及可采取的具体措施等。当前,关于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权能的规定,均采取列举加兜底性条款并附设排除适用条款的模式,此模式下兜底性条款往往成为“睡眠条款”。从法理上讲,调查核实权具有一般意义上“法”的强制性,调查核实对象需承担一般意义上的“守法义务”,应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此外,实务中运用较多的调查核实权的典型权能,需要在新定位下加以完善,具体而言:建议明确调取证据材料并不是一项独立的权能,而是搜查、扣押的前置程序;关于询问对象,建议采用“询问知情人”这一笼统而概括的表述方式,等等。
出处
《人民检察》
2020年第18期33-36,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GJ2019B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