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适用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准确理解行政法规、相关司法解释内涵,厘清企业经营行为中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边界,敢用善用不起诉权保护合法经营行为,对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市场经济平稳运行具有重要作用。本刊特遴选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行为人以代为申诉方式请求平台删除网页负面信息案,邀请专家学者和检察官对有关焦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
出处
《人民检察》
2020年第18期37-42,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