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督促之诉的行政公益诉讼,其制度设定并非要对经济、文化、社会等问题提出新的解决方案,而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公正、容观的评价。因此,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应正视影响行政权施行的客观因素,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综合政治、社会、法律三个维度设定审查标准。在认定行政主体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从公共利益本身出发,先从结果层面确定检察机关介入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再从责任层面锁定行政主体被追责的该当性和合理性,以“结果+责任”的递进方式对行政行为进行评价。
出处
《人民检察》
2020年第16期57-60,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