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冤案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经历前期自下而上的自发式改革、“四五”改革以来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式改革,形成了内部制约和系统制约两大立法模式。制度化过程中既有央地互动,也有央地之间的失衡与脱节,主要表现为立法和司法解释试图扭转制度运行中的单一结果导向。在各地法院追责程序中以结果定责任的思维惯性依然强大,追责标准也不尽相同,部分地方法院惩戒范围和处置力度呈现扩张倾向。完善刑事冤案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立法模式,需要合理界定刑事冤案法官追责范围,明确刑事冤案法官责任追究主体和追究程序,确立刑事冤案法官责任豁免规则,构建刑事冤案法官培训制度和绩效考核机制,完善和落实刑事冤案法官履职保障体系。
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0年第5期107-112,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