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基本案情2014年4月,卢某某经人介绍在衢州市工商银行某支行办理所谓高额年息业务。当天,卢某某在该支行办理了一张工行卡,并转入该卡人民币1000000元。之后,诈骗分子祝某某以打印对账单为由诱骗卢某某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在卢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填写一份转账汇款单(收款人:祝某某,金额1000000元;客户签名:祝某某代)。祝某某将卢某某的身份证及银行卡、本人的身份证及银行卡、转账汇款单交给该支行柜员,并在该柜员前就坐.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0年第18期67-69,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