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人作品利用原作品的角色名称、人物形象进行二次创作。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角色名称脱离原作品具体的情节而不属于有独创性的表达,属于抽象的思想,因此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外;从合理使用的角度,同人作品仅使用原作品的人物名称,其他情节内容由作者重新创作,构成转换性使用,与原作品没有实质性相似,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不会影响原作品的市场价值。仅利用原作角色名称,其他情节与原作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同人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具有可版权性。
出处
《平顶山学院学报》
2020年第6期29-32,共4页
Journal of Pingdingsha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