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陕甘宁边区的自首制度,是在利用本土资源、适应时势需要的基础上生成的。尽管自首制度的法律表达在近代以来的历次变革中呈现出一幅断裂的图景,但实践层面却反映出实用考量上的延续性。尽管政权更替带来了法律表达的历时性差异,并且为自首制度添加了新的意义和要素,如社会责任论和教育刑论,其作用原理仍体现出对传统教化机制的路径依赖。由于特殊的实施环境,其在延续传统自首法律的实用道德主义特征的基础上,在控制犯罪、迅速破案的实用维度上得到了充分发展。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2019年第1期66-88,共23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