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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违法所得追缴模式研究

The Liability Allocation Mode of Disgorgements of Illicit Profits in Asset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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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资产管理人的违法交易行为产生之所得已归于不知情委托人的部分是否应被行政执法部门一并追缴?答案取决于“追缴违法所得”的公法秩序价值和“保护交易安全”的私法秩序价值之衡量。与此同时,资产管理的业务形态和委托投资者与资产管理者的实际互动模式也对法律因应之道产生影响。执法者对并未参与违法交易的委托人追缴相关所得,将混淆合法的资产委托管理法律关系和违法的资产管理行为之间的区别,损害无辜委托人的私权,妨碍资管业发展,同时也会增加执法操作难度和执法成本。不追缴说应被坚持,但在不向不知情委托人追缴的同时,宜要求实际实施违法交易行为的资产管理人对其行为产生的全部账户违法所得承担吐出责任,而不限于其直接因此取得的收益。美国和中国均已出现符合这一模式的相关执法司法实践。我国的违法所得被没收后归入国库而非补偿其他投资者,主要体现了公法层面的震慑功能而非私法层面的赔偿功能,亦与此种安排契合。委托人自愿代缴时,可相应减轻管理人的吐出责任。
作者 缪因知 Miao Yinzhi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2019年第1期255-274,共20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北京社会科学基金“证券期货欺诈行为执法标准研究”(14FXC035) 教育部项目“中国证监会内幕交易监管行为研究:1994-2017”(17YJC82003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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