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般法理学试图探究法律的普遍性质,这种研究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阐明法律有效性的条件,二是说明法律的规范性。对于前者,法律实证主义者、自然法学者和德沃金分别给出了不同的观点;而关于后者,则经历了早期实证主义者的“强制论”、哈特的“理由给予”学说和拉兹的权威理论。此外,关于一般法理学自身的性质,也产生了许多争论,此即“法理学的方法论”问题。该问题涉及两方面争论:一是法律理论的目标何在?对此,存在着概念分析观点、探究法律本身、元规范性探究观点、规定性观点和法律实践的建构性解释五种观点。二是法律理论是否内在地是评价性的?对此,形成了源自法律功能的论证、源自内在观点的论证和源自解释的论证三种观点。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2019年第1期293-321,共29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